法学知识小科普什么是Negligence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之间有很大区别。最为广泛使用的有两种法系,我们中国使用的就是其中一种,叫做Civil Law,即民法系,也称法系;另一种叫Common Law,即普通法系,也称判例法系或英国法系,英美澳加等国使用的都是这种法系。
Common Law 之所以能被翻译为判例法,是因为这种法系中,判决往往会遵循先例。也就是说只要以前发生过的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目前正在审理的案件相同或类似,那么法院就会参照此前案例的结果来判决。
在这种体系下,一些经典的案例被多次引用。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科普一个法学概念Negligence,并分享一些与之相关的有趣案例。
Negligence定义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Negligence。翻译成中文,Negligence的意思是玩忽职守、粗心大意。在法律的语境下,Negligence描述的是因某人的行为或不作为,虽非故意但违背了自己对他人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并使他人造成了损失的情景。
如果一个人想在法庭上证明另一个人的行为属于Negligence,需要先证明三个事实:
被告对原告有“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注意义务”,即Duty of care,指的是一个人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来避免侵害他益的义务。比如,医生对病人,生产商对消费者,司机对乘客、对路上的其他司机和路人,房东对租客都有Duty of care。
被告违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
在证明完被告对原告有注意义务后,被告还需要证明,原告违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法院会先评估,如果被告是另一个正常、理智的人,他的行为应该达到的标准。如果原告的行为或不作为处在这个标准之下,那么他就违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比如,一个司机应该保持车速在合理的速度区间内,在城市道路上以200 km/h的车速行驶显然是不合理的。
被告违背了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有些人还会把这个需要证明的要点拆分为两条,即“原告确实遭受了损失”并且“损失是由被告违背了注意义务引起的”。仅仅是“有可能”遭受了损失是不够的。
比如如果一个消费者在餐厅里因为地面有水摔倒了,导致大腿骨折,那么很明显餐厅的不作为(没有保持一个安全的用餐环境)符合前面三点要素,并且构成了Negligence。
但有时候事实却不是那么明显,比如在Amaca Pty Ltd v Ellis [2010] HCA 5的案例中,Ellis因患肺癌去世,他的家人把他的雇主Amaca公司告上了法庭,宣称Ellis是因为被暴露在有石棉的工作环境中才患的病。
原告、被告和法庭一致同意,公司的工作环境中确实存在石棉,公司让Ellis在这种环境中工作也确实构成了“违背注意义务”。但法庭还发现Ellis本身是一个吸烟者。最终法院裁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Ellis的肺癌是由公司的工作环境引起的,也最终没有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Negligence。
有趣案例
在小编学习商业法的课程中,有几个有意思的案例给小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到今天都记忆犹新。
【案例一】
比如在一个案例中,粗心大意的清洁工没有检查公共厕所是否有人就把门锁上了,被困在厕所里的James为了爬出厕所,决定蹬着放卫生纸的托盘翻出门去。结果不出人意料,托盘断裂了,James因此跌落导致受伤,并把清洁工告上了法庭。
法庭发现,清洁工的Negligence确实直接导致了James的伤情,James尝试脱困的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但James本身也对自己的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他踩卫生纸托盘的鲁莽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自己的受伤。所以James也被判承担共同过失,他得到的赔偿金最终也相应得减少了。
【案例二】
在另一个案例中,伦敦一家公交公司的巴士因为当班司机没来上班而被偷了,不巧的是,小偷偷走车之后在街上狂飙的过程中撞上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女子,导致女子死亡。女子的丈夫于是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宣称是他们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车辆被窃才引起了自己妻子的死亡。
法庭发现,公交公司的管理不善确实存在,但公交公司本身对死者没有“注意义务”,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公司的车辆会被偷,或者被偷后会撞死人。这也不符合前文提到的Negligence的第一个要点。所以公司最终被判不承担责任。
同学们在澳大利亚留学时,学习商科或法律等专业都会接触到Negligence这个概念,不知道大家看完上面的分享,是否对这个概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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